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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日前,《婚姻法》修订后的全国首例探望权执行案,由北京海淀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由法院执行人员陪伴17次采用强制执行手段来探视孩子的周某,从现在起不再享有法院对其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支持。
据悉,周某与被执行人孟某原系夫妻关系,三年前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莹莹由母亲抚养。后双方因探望权纠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判决支持周某每月有两个小时的探视时间……但由于双方对此的争议不断,周的探视权的实现往往都是在法官的伴陪下,也就是通过执行程序来完成的。每次探视,莹莹都表示出对探视的极不情愿。
今年以来,其女莹莹(已满十岁)再三表示不愿接受父亲的探视,并为此提出终止探视的申请。其母孟某,也以孩子在探视后,生活学习受到影响为由,同时提出终止执行的申请。
海淀法院审理提出,探视权的目的本是通过较固定的见面,来增进探视双方彼此的情感。但在本案中,探望的全过程是在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限制了被探望人的思想活动。现在孩子已满十岁,当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民事活动。现其明确提出不愿再见父亲的请求,如再继续强制执行,无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据此,法院作出终止执行案件的决定。
近年来,离异父母因探视权发生纠纷的案件在逐渐增多。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更给孩子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心灵创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更是人类文明的具体体现。为了孩子,专家们建议那些利用探视权“惩罚”对方的父母们,屏弃前嫌,将离婚带给孩子的负面压力降到最小。
孩子有权利喊出自己的声音
6月30日上午,就在法院判决下来后不久,京城许多媒体都在对此事予以关注时,一个“特殊”的电话打到了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询问法院根据一个孩子的申请,就终止了自己的探视权是否合法。打电话的人就是莹莹的父亲周先生。
周先生告诉工作人员,他有孩子时岁数已过四十,所以一直将她看得很重。近两年来,为了能探视到孩子,他已把这件事当作了生活的中心,并且一直没有成家。现在法院不再支持对他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他很痛苦,也很焦虑;他想就判决的合法性讨个“说法”。
一位父亲的探视权,能否就因一个十岁孩子的“不愿意”而被终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做了解答。他说,十岁孩子提出不愿再见父亲是她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儿童自身的意见被司法机构承认,这将是一个长期受到关注的问题。因为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儿童的意见往往被成人社会所忽视。而随著现在中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尤其是1992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中国生效,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的位置,越来越被社会所接受。
他认为,在莹莹的案子中,更主要是涉及儿童的参与权问题。《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提出:儿童有权参与到影响他们利益的司法、行政、立法的程序中。在中国法律中,把10至18周岁的青少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利从事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也就是说,他们的年龄、智力能判断和理解的民事活动,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从此条款来看,中国的法律规定是与《儿童权利公约》相适应的。而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国这一法律规定,当已满十岁的莹莹自己提出要终止父亲的探视权后,她的“不想见父亲”就是合理的理由。因为从探视权本身来看,它原本就是为了增进彼此情感的。随著社会的发展,我们越来越要重视儿童的权利———因为他们有权利喊出自己的声音,他们的声音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回应和尊重。
探视权纠纷何时了断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至今约一年多的时间里,仅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一家,就至少接到过15起类似莹莹父亲这类关于探视权的纠纷求助。
去年冬天,一位面容憔悴的母亲找到中心,就儿子的探视权向中心请求帮助。中心副主任张雪梅经了解得知,孩子的母亲三年前与丈夫离婚,儿子判给了父亲。她没有想到,从此自己再想见儿子,简直要比登天还难!
判决生效后,父亲为了不让母亲探望儿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儿子转到另一所幼儿园。一年后,费尽周折的母亲打听到儿子现在就读的学前班,便到学校去探视儿子。据说,已有几百个日日夜夜没有见过妈妈的孩子,马上就在教室里听出了母亲的声音,一边喊著“妈妈”,一边从教室中奔了出去。当老师问他怎么知道是妈妈来了时,他骄傲地说:“因为我妈妈的声音跟所有人都不一样。”他还哭著告诉妈妈:“我非常想你,可爸爸不让我见你。只要知道我又见了你,他就会打我。”与妈妈告别时,他嘱咐妈妈下次还给他带某个牌子的牛奶。
哪知回去后,不知怎么让父亲得知了情况,他又把孩子转到了另一所学校。从此,母亲与儿子再次失去了联系。
当忍无可忍的母亲就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与丈夫对簿公堂时,儿子的表现却与母亲的预料大相径庭。本来表示要和妈妈一起过的他,这回却哭著对母亲说:“你不是我亲妈!”还用手推开了母亲递过来的他最喜欢品牌的牛奶,眼泪汪汪地说:“我不喝,我不爱喝……”于是法庭依然维持了父亲的抚养权判决。
当她就探视权一事找到中心求助时,中心为她提供了法律援助。张雪梅告诉记者,她永远也忘
不了那个为人父的人在法庭内外
完全判若两人的表现。当法庭要求其必须停止对孩子母亲的探视权的侵害时,戴著一副眼镜文质彬彬坐在那里的他,频频点头;学者模样的他,根本不像是对孩子动粗的父亲。连张雪梅作为对方的代理人,向他宣读母亲应有的探视权
利,他也满口应承。并且配合法庭,与孩子的母亲一项项制定了孩子的探视时间表。谁知,刚一步出法庭,溜出了法官的视
野,他就对想与儿子告别的母亲破口大骂:“你给我滚!”并用手指著前妻对儿子说:“记住,她不是你亲妈!”“她才是你亲妈。”他用手指了指身边的另一个女人,他新的女朋友。
据悉,支持母亲探视权的法庭判决,已下达七个多月,孩子的母亲至今仍然没有见到儿子。她告诉张雪梅,她现在很茫然和矛盾,一方面想见儿子,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又担心会对儿子造成新的伤害。
必要的立法何时能跟上
佟丽华认为,这类案子之所以发生,一是当事人忽视了一个法律常识,即不管离婚与否,父母双方还都依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二是必要的立法没有跟上。
他说,我国《婚姻法》第29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离婚以后,父母双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而只要他们还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就要承担监护人的全部职责,当然也就同时享有监护人所应享有的全部权利。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后,不仅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未解除,法律关系也未解除。他们还都是孩子的父母,也同时还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虽然确立了大的原则,但在具体可操作细则上,我们的立法还有缺陷;还未对何时可申请探视权、探视权如何保障以及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应如何惩罚有明确规定
而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有价值的探索。比如美国科罗拉多州就规定,“对于不执行探视判决的,法院可进行听证或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确有不执行判决证据的,法院可增加判决的内容或条件,以保证将来对探视权判决的执行。如发现有拒不执行判决,蔑视法庭的情况,可以判决罚款,甚至监禁。”
佟丽华建议,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利用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向孩子灌输虚假的信息,传递仇恨的观念;或者根本不能真正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他或她可以有两个诉讼进行选择:第一是提出直接变更抚养人;第二是在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12条,要求剥夺另一方的监护人资格。
当然,佟丽华也坦陈,这两个诉讼能否胜利,关键取决于你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鉴于孩子是跟另一方生活在一起,所以要能够取到对方教育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还是很难的。前面讲到的小男孩的母亲就是一例,孩子可能或慑于压力、或担心再失去另一方的爱而不敢吐露真言。而当对簿公堂的父母,为了向法庭证明自己是对的,而把孩子“提”出来,让他或她在父母间做抉择时,其对孩子幼小心灵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佟丽华劝这些父母们,一定三思而后行。
别把孩子当成双方“斗法”的工具
佟丽华分析,综观近年的离婚纠纷,都有一个共性,就是把孩子扯进来,作为是否离婚的砝码;收入的高低、财产的归属、抚养费的多寡等等都成了判断孩子由谁抚养的前提,而却恰恰忽略了孩子到底跟谁过生长环境更好这样一个根本前提。因此,关键在于全社会要强化一种理念:在夫妻离异的整个过程中,千万不要把孩子当成双方“斗法”的工具。
具体到现在越来越多的探视权纠纷,佟丽华认为,它充分暴露了一些父母单从自己的情感和心理需要出发,忽视孩子的心理感受的自私行为。
他分析说,如果是站在孩子的角度,就知道他或她需要的是来自父母双亲的爱,缺一不可;而这种健康的爱,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一个真正关爱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不管自己与对方有多大的“冤仇”,对方曾经加给自己以怎样的伤害,他或她都会引导孩子继续去爱另一方,而不应让孩子卷进父母的冲突中来。他们应该告诉孩子,这是父母之间的事情,不管他们之间的关系出现何等的变化,只有一点是永恒难变的———这就是父母双方对孩子本身的爱。这样的教育势必让孩子学会宽容。
而相反,我们现在的许多离异父母,却总是出于自己的需要,反复向孩子灌输对方对自己或孩子的伤害,把所有婚姻中出现问题的责任都强加到另一方身上,教孩子去仇视,去报复。他们没有想到,表面看来,他或她这一方胜利了;而最终的牺牲品将是自己的孩子———因为伴随孩子一生成长的将是仇恨的观念。同时,也会出现这样一种“因果报应”,就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不要指望这样教出来的孩子会懂得爱你,因为他没有学会和任何人友好相处。
父母斗法孩子永远是输家
北京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告诉记者,他们在法律与心理咨询过程中,一般把夫妻为了自己的情感需要,而人为地把孩子牵扯进来,策划对对方不利的“阴谋”,称做“家庭的谋杀”。这种做法对价值观和是非观都未定性的孩子,会直接产生一生的负面影响。
不久前,他们刚刚请国际著名的家庭问题研究专家美国的萨提亚先生,对20多位自愿者进行了为时三天的家庭模式的培训。调查显示,在这些自认成年后家庭生活不幸福的报名者中,大多数人认为自己今天的家庭不幸,与幼年时的成长经历有关:他们都受过父母情感的负面影响,而这种情感一直积压下来,构成了对他们今天幸福生活的威胁。而此次培训的目的,就是“把自己原来背著的问题甩掉”。
宗主任深有感触地说,许多做父母的可能从来不会想到,自己在孩子幼年时以爱的名义加给孩子的许多影响,需要孩子将来用一生的代价来做偿还;这可真是“父母有病,让孩子吃药啊!”
他还说,作为一个正常的家庭,不管父母离异与否,父亲、母亲和孩子,都应构成一个稳定的等边三角形,各人有各人的位置。而现在一旦出现一方对另一方探视权的剥夺,一种角色淡出了,剩下的两边关系就会变得密切,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也加强了。关键是有些父母不懂得这种过分的亲密和依赖关系是不正常的,还以为自己“赢”了,孩子跟自己更亲近了;不知道孩子可能只是惧怕再失去另一方爱的本能反应,而并非是真正的爱的表示。因为严格地讲,在这样的家庭环境和教育中,孩子是不可能真正习得“宽容”与“厚爱”的。另一方面,伴随著亲密关系的加剧,可能孩子与同自己生活一方的父或母的冲突也会加剧;孩子往往在这时会代替已不在的一方,而成为父或母的“情绪配偶”,成为一方指责另一方的倾诉对象……怎么能指望在用“仇恨”培养出的土壤中,会结出“宽容”之果呢?其结果往往是,长大以后的孩子的家庭,仍然是一个新的“问题家庭”。
在这场赌博中,不管哪一方胜了,最终的牺牲品都是孩子。
要对离婚父母建立心理辅导制度
就在向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电话咨询后不久,小莹莹的父亲又亲自来到位于青年宫的北京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当面求助。而据中心主任宗春山介绍,因婚姻失败,就子女的探视权问题主动提出做心理辅导的,这还是中心成立十年来的第一次。
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律师认为,社会必须加强对离婚父母的心理辅导。因为在这类案件中,许多父母的心态是不健康的,他们往往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离婚了就别来找我,也别来找孩子”是不少人的观念。我们今天的父母,一定要强化一种意识,就是你抚养、教育以及协助对方探视,都是你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因双方有矛盾,就随意取消这种义务。如果对方确有违法之事,比如不按期交纳抚养费等,可通过另外的法律关系来解决;否则,采取强硬过激和较劲的手法来处理问题,最终受伤害的只能是孩子。
宗春山介绍,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的家庭法或儿童福利法,都有著明确规定:凡夫
妻双方决定离异的,在法院做出离婚判决之前,必须先接受一定时间的心理辅导,直到双方就包括子女教育、探视等一系列问题拿出一套理智可行的方案,法院才会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终止探视应慎重而行
据记者了解,莹莹父亲的案子宣判后,有许多不能享受到探视权利的父亲或母亲,正准备申请强制执行或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人,都担心对方是否有可能假孩子之口,行拒绝探视之实。他们特别担忧,孩子在单独一方的“特殊”调教下,或慑于压力违心地服从,或心中干脆就接受了“仇恨”的灌输,而作出拒绝另一方探视的决定。
张雪梅告诉记者,事实上就她了解,想就探视权一事申请强制执行的人确实不在少数;但不是每个请求法院都会支持。因为根据一些法律规定,涉及人身权利的一般不能强制执行。因此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她个人认为,对于十岁以下的孩子,如果孩子自身提出不愿见另一方,法院不应将此作为依据,不支持其探视的权利。但对于十岁以上孩子的明确表示,法院应在调查属实的基础上,做出中止探视的裁决。但张雪梅特别强调,做出这项裁定的前提一定是要法院进行调查和核实。如果忽略了所谓孩子的决定,不过是受某些因素的左右和操纵,那这样做出的判决,一方面可能将孩子置于更不健康的成长环境,增加了他的仇视心理;另一方面,也是侵犯了另一方应享有的正当探视权利。因此必须慎重而行。